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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内各院系: 近年来,随着我校对外交流日益广泛,越来越多的院系和国外大学签订了交流协议,开展联合培养项目。联合培养项目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国际交流机会,也是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人才的重要途径。鉴于联合培养具有极强的政策性,涉及到诸项外事政策和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,为保证我校联合培养项目的正常开展和健康发展,进一步规范我校的联合培养项目,特作出如下规定: 一、 学校支持和鼓励各单位积极拓展渠道,与境外大学开展联合培养项目,但必须掌握好“积极开展”和“归口管理”的关系,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,我校所有联合培养项目均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进行归口统一管理。 二、各单位和境外大学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前,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,经批准后方可进行。 三、与境外学校进行合作办学必须谨慎,对境外合作院校的历史背景、办学条件和学术水平应有足够的了解。与境外方产生合作办学意向后,应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通报,对可行性和办学效益进行初步论证和认定后,再由国际处上报主管部门审批。 四、请校内各院系对联合培养项目及时进行清查,已开展联合培养项目的院系务必于6月20日前将以下材料交至国际处: 1. 院际联合培养协议书中外文各一份 2. 各院系出具的项目情况,内容包括启动时间、涉及专业、参加学生人数等,需加盖院系公章。 3. 参加联合培养项目的历届学生名单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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